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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邵**土局、下花桥镇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行初字第13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上诉称,1997年,邵**土局、下花桥镇人民政府与伍**、李**签订的《下花桥镇民营商业街开发建设协议书》,损害了上诉人1.44亩承包地的合法权益,上诉人起诉请求依法撤销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不予立案是错误的。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并责令其对本案予以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邵阳县国土局、下花桥镇人民政府与伍**、李**签订的《下花桥镇民营商业街开发建设协议书》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上诉人李**起诉认为该合同损害了其1.44亩承包地的合法权益,应属民事纠纷案件,而不是行政案件。故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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