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祁东县房产局与周*朝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管理局、第三人陈*、李**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第三人李**于2006年5月15日签订《合伙建房协议书》,双方协定由李**出资,将原告座落在祁东县洪桥镇颜家坪红光组地段旧房改建成新房,原告和李**各分六间车库和六间套房。事后,第三人李**将协议书约定其所有的三楼套房出售给罗**,罗**与第三人李**签订了建房地址错误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第三人罗**又与其他五购房户签订建房地址错误的《建房分户协议》。被告祁东县房产局为罗**办理了地址登记错误的房屋产权证,后罗**将该房卖给了第三人陈*,被告祁东县房产局为第三人陈*办理了地址登记错误的房屋产权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祁东**理局颁发给第三人陈*的祁房权证字第06051920号房屋所有权证书。

被告辩称

被告祁东县房产局辩称第三人陈*的房屋所有权是转移取得,罗**、颜*与第三人陈*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转让给第三人陈*,被告为其所作的产权变更登记,程序、实体均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与第三人李**于2006年5月15日签订《合伙建房协议书》,约定由第三人李**出资,将原告座落在祁东县洪桥镇颜家坪红光组地段旧房拆除改建成新房,由原告和李**各分六间车库和六间套房。后第三人李**将约定归其所有的三楼套房中的301房出售给罗**,被告**管理局为罗**办理了祁房权证字第00022399号房屋所有权证。后罗**将该房卖给第三人陈*,被告对该房屋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该房屋产权证上的房屋地址是洪桥镇鼎山西路原洪桥镇供销社。

另查明,祁东县洪桥镇颜家坪地段已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进行城镇化改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该房屋产权证上的地址登记错误,原告作为旧房土地的原使用者,与被告**管理局的产权登记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原告与第三人李**签订《合伙建房协议书》,房屋建成后,李**按协议书将分配到的房屋卖给罗**,罗**再将该房出售给第三人陈*的事实客观存在,第三人陈*享有该房屋所有权。被告**管理局为第三人陈*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的地址是否登记错误,并不影响该套房屋的实际权属。原告周**认为被告**管理局将房屋地址登记错误,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衡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