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肖**不服被告武冈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2月15日原、被告提出庭外调解。2015年2月26日本院追加第三人肖**参与诉讼。2015年4月7日原告肖**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在撤诉申请书中,原告肖**称,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符,为此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顺生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