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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晔不服绥宁**管理局规划设计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曾*诉被告绥宁**管理局不服规划设计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以就赔偿事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予收取。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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