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艾*孝诉被告绥宁**管理局不服规划设计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艾*孝以就赔偿事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予收取。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武冈市**管理处与张*环卫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武冈市**管理处与简*元环卫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武冈市**管理处与廖**环卫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武冈市**管理处与冷忠元环卫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武冈市**管理处与刘**环卫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新宁县国土资源局与李**国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伍**不服绥宁**管理局规划设计一案
袁**不服绥宁**管理局规划设计一案
原告赵**诉被告绥宁**管理局不服规划设计一案
王**不服绥宁**管理局规划设计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