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绥宁**管理局不服规划设计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以就赔偿事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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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武冈市**管理处与冷忠元环卫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武冈市**管理处与刘**环卫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武冈市**管理处与尹**环卫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武冈市**管理处与易云武环卫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武冈市**管理处与欧明成环卫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新宁县国土资源局与李**国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宁**源局与新宁**有限公司国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宁县国土资源局与江**国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王**计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不服绥宁**管理局规划设计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