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新宁县人和商**公司建设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建罚(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宁县人和商**公司,罚款4000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3月10日依法作出的新建罚(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新建罚(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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