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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管理局诉张**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岳阳**管理局因房产管理登记及行政侵权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09)岳楼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09)岳楼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上诉人岳阳**管理局。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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