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3)岳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魏**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元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魏元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魏元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