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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万金与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万金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行初字第142-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万金以起诉书和上诉书均叙事不清、诉求不明为由,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李万金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万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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