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不服湖南省屈*管理区人民法院(2014)屈行初字第3号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屈*管理区河市镇人民政府并未对唐连方与刘**争议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处理,而是根据永**委会对该争议地根据村民投票形成的决议以《答复意见》的形式对当事人的告知,该《答复意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唐连方起诉正确。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