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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娄**等与岳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娄**等15人不服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徐**、娄**,委托代理人徐**、方绪南,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

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认为原告徐**等15人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作出岳政复不受字(2014)5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

被告向**提供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第一组证据:原告邮寄的申请复议材料,证实原告是2014年10月30日邮寄申请的,收到时间是2014年11月10日。第二组证据,第1份是原告的证据清单、信访材料;第2份是平江县黄金洞乡两次主持协调的会议纪录;第3份是曾国秀、曾**、曾**房屋补偿协议;第4份几位村民的承诺书。证实原告在2014年8月8日已经知道平江县纪念馆旧址修复和修建列士陵园的事实,其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第三组证据,原告提供的申请书、起诉状,证实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徐**、娄**等人诉称:平江县人民政府、黄金洞乡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已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被告认为2014年11月10日向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其决定无正当理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0日岳政复不受字(2014)5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判决被告限期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第一份证据,2014年9月9日向岳阳市政府市长信箱的投诉材料,证明原告主张维权,但不知侵权单位是平江县人民政府;第二份证据,2014年9月24日向国家投诉办公室递交的材料,最后转交到了平江县;第三份证据,2014年10月10日,原告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投诉的回复,才知道侵权单位是平江县人民政府和平江县黄金洞乡政府。证实2014年10月30日申请复议没有超过复议期限。第四份证据,一组照片,证实平江县人民政府和平江县黄金洞乡政府现场施工情况。

原告的质证意见为,被告提供的证据除2014年8月8日协调记录时间不真实外,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实超过了复议期限。

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原告提供的第一份、第二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第三份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但被告单位收发室送到法制办的时间是11月10日;第四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三、四,被告提供的证据除2014年8月8日的会议纪录外,双方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1、2份证据,证实了原告向有关部门投诉的事实,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否认,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2014年8月8日的会议记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综合认定事实如下:

湘鄂赣苏维埃旧址,位于平江县黄金洞乡石田村界板洞组,是平江县文物保护单位。因年久失修,房屋几近坍塌。2014年“第三界湘鄂赣苏区论坛”在平江县举行。平**委、县政府决定对湘鄂赣苏维埃旧址及烈士陵园进行修复和修建,由平江县纪念馆负责修缮工作,平江县黄金洞乡政府负责烈士陵园修建。2014年5月20日平江县纪念馆、黄金洞乡政府及黄金洞石田村的领导、负责人召开了进场协调会。

2014年6月13日,平江县黄金洞乡政府与位于苏维埃旧址旁边的曾**、曾**、曾**三户签订了补偿协议。2014年6月16日曾**、徐**、徐**等人同意将部分土地提供给政府修建烈士陵园。

原告平江县黄金洞乡石田村界板洞组认为组里个人签订的承诺书无效,要求平江县黄金洞乡政府与组里协商。2014年8月8日黄金洞乡政府召集原告全体户主开了界板洞烈士陵园建设用地矛盾纠纷调处会。原告全体户主要求补偿,黄金洞乡政府同意按相关文件标准,请国土部门确定权属和面积后进行补偿。

2014年9月9日、9月24日原告向岳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国**办公室投诉平江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黄金洞乡政府强行霸占村民集体土地建纪念馆。2014年10月10日黄金洞乡政府对原告的投诉进行了回复,其回复内容为苏维埃旧址修复和烈士陵园的修建已与6名户主协商签字同意,作为一项惠民工程村组理应给予支持配合。

2014年10月30日原告以特快专递申请被告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该快递2014年11月3日被告单位收发室签收。

2014年11月10日被告以原告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了岳政复不受字(2014)5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平江县苏维埃旧址修复及烈士陵园的修建,占用了部分原告的集体土地,2014年8月8日被告提供的会议记录,平江县黄金洞乡政府同意按相关文件标准,请国土部门确定权属和面积后进行补偿。但并没有就补偿内容和时间达成协议。2014年10月10日,平江县黄金洞乡政府对原告的回复中认为占用土地的事实已经协商好。原告在平江县黄金洞乡政府回复后于2014年10月30日向被告申请复议,其申请没有超过60天的复议期限。被告认为应以2014年8月8日为起算时间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0日岳政复不受字(2014)5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限期履行复议决定法定职责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撤销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0日岳政复不受字(2014)5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2、限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60天内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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