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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临湘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房屋拆迁行政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4)云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李**称其已与被上诉人临湘市人民政府达成协商解决问题的一致意见,当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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