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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售有限公司与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汨**售有限公司因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汩**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李中舜、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杨*生前系原告汨罗**售有限公司员工,其平时住在公司安排的宿舍,休假时回其父母汨罗市示范茶场新范村的家中居住。2014年1月27日17时45分许,杨*下班后在公司食堂吃饭时与同事李**、李**好饭后去汨罗市区为亲人购买生日礼物。李**、李**人先通过公司门口马路等杨*,18时20分许,杨*从公司门口出来通过马路时被何*驾驶的湘F×××××小车撞倒,当场死亡。经汨**警大队认定,何*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杨*负次要责任。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2014年4月2日对原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杨*的死亡不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不予认定工伤。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杨*准备前往购物的汨罗市中心城区并不处于杨*上下班合理路线中,且杨*为亲人购买礼物的行为也不属于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被告认定杨*之死不属工亡正确。据此,原审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岳市工伤认字(2014)23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上诉人汨**售有限公司上诉提出,杨*遭遇交通事故死亡时正处于下班途中,且杨*准备购买礼物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应当认定为工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证据证实,上诉人汨罗市**售有限公司为其员工杨*安排了宿舍,事发当天,杨*下班吃完晚饭后是准备去汨罗市城区购买礼物,途中遭遇车祸,没有确实证据证明杨*离开工作单位是准备回家。上诉人上诉提出遭遇车祸时杨*正处于下班途中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故被上诉人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予认定为工亡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汨**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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