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岳阳**限公司、岳阳**限公司诉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规划局土地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阳**限公司、岳阳**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以行政机关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岳阳**限公司、岳阳**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阳**限公司、岳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岳阳**限公司、岳阳**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