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岳阳**限公司、岳阳**限公司与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源局等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岳阳**限公司、岳阳**限公司诉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规划局土地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阳**限公司、岳阳**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以行政机关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岳阳**限公司、岳阳**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阳**限公司、岳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岳阳**限公司、岳阳**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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