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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岳阳市**楼区分局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限期腾地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周**于2014年7月7日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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