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岳阳市**委员会行政处罚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汨罗市人民法院(2013)汨行初字第1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刘**,被上诉人**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6月12日下午,原告郑**驾驶自己遮挡了号牌的一汽“威志”牌小车停靠在汨罗市建设路(财保公司附近高寿桥处),汨**警大队执法人员见其遮挡车牌便上前检查。郑**驾车迅速沿建设中路从东往西方向行驶,逃避检查。当车行驶至汨罗市建设中路**红绿灯处时,因前方红灯,且有一辆摩托车停在其正前方,郑**只好停车等待信号灯。这时已接到电话通知的在此处值勤的交警大队执法人员上前拦住郑**的车,示意要对其进行检查。因郑**只有C3驾驶证,不能驾驶该车,害怕接受检查后受到处罚,便关上车门车窗,并拒绝下车。这时交警执法人员拿来锁车器,准备强制锁车,郑**见状便先倒车,后突然启动朝前面冲,将站在车前来不及避开的协警王*、陈*冲撞趴倒在车辆引擎盖上。郑**向右拐弯朝汨罗市高泉北路方向逃跑,两名协警趴在引擎盖上,用手抓车辆刮雨器,并敲打车前挡风玻璃,要求郑**停车。郑**不予理睬,仍然加速经高泉北路后右转弯经市氮肥厂往汨罗市山塘路方向逃跑。在执法现场的其他交警大队执法人员见状,有的骑摩托车,有的租出租车跟车追赶。当时途径工商银行红绿灯处的市场杨某某坐车经过时,刚好看到两名协警趴在车辆引擎盖上的情形,便叫司机开车跟着郑**的车跑,并拿出自己的手机拍照、录像。中途,郑**停车威胁要协警下车,两名协警没有下车。郑**开车经友谊河北路上沿江大道往杨泗庙方向逃跑过程中在转弯处,将趴在汽车引擎盖上的张*、王*先后摔下车并继续逃跑,逃至其亲戚家中后,被随后赶来的汨罗市公安局干警抓获。经法医鉴定,张*双上肢、右下肢、腰部等多处皮肤擦伤,王*左上臂转组织挫伤,均系轻微伤。2012年6月13日,郑**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17日,汨罗市公安局向岳阳市**委员会呈报对郑**实施劳动教养的呈报报告。2012年6月21日,岳阳市**委员会向郑**送达了对其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书。2013年8月19日,岳阳市人民政府受理郑**对岳阳市**委员会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一年的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2013年11月4日,岳阳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岳阳市**委员会作出对郑**劳动教养一年的岳市教字(2012)第78号劳动教养决定。2013年11月19日,郑**以不服劳动教养决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判决认为,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岳阳市**委员会依法享有对原告郑**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职权。被告根据调查审核的证据,认定原告郑**2012年6月12日妨碍公务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收容劳动教养的条件。郑**因无有效证件驾车,害怕受到处罚,两次拒绝交警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在有两名交警趴倒在其小车引擎盖上的情况下,置交警的生命安全不顾,强行驾车逃跑,并至两名交警摔下受伤。该事实有原告本人的陈述,有证人证言,有视频资料,有法医鉴定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郑**妨碍公务的事实清楚,证据扎实充分。原告郑**认为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的意见,不予采信。被告在办理本案时认真履行了对呈报调查收集证据报告事项的审批及审核、合议告知、送达等法定程序,充分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利,程序合法。原告郑**提出被告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17条、第18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其提出程序违法的意见,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系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适用法律准确。原告提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诉请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不予支持。被告依照国**国发(1980)56号通知第一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的岳市教字(2012)第78号劳动教养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要求撤销岳阳市**委员会岳市教字(2012)第7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郑**上诉提出,本案系因汨罗**察大队执法人员暴力执法砸其车窗玻璃而引发,原审判决对此未予认定不当。被上诉人**理委员会作出的岳市教字(2012)第78号劳动教养决定程序违法,原审判决认定该劳动教养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理委员会答辩称,汨罗**察大队执法人员没有暴力执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郑**上诉提出汨罗**察大队执法人员暴力执法砸其车窗玻璃而引发本案的意见,经查,没有证据证明汨罗**察大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使用暴力砸其车窗玻璃,故此上诉意见不予采纳。被上诉人岳阳市**委员会作出岳市教字(2012)第78号劳动教养决定程序合法。上诉人郑**上诉提出上述劳动教养决定程序违法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