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岳**小组办公室作出的《关于对巴陵橡胶厂现有存量公有住房要求出售给本厂无房职工的回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王**、王**等与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娄**等与岳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湘阴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罗**与汨罗**源局、汨罗市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易**与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岳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判决书
唐**与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河市镇人民政府二审裁定书
何**与岳阳市规划局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再审判决书
何**、陈*等与临湘市**理服务中心行政给付二审判决书
岳阳**限公司与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源局等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