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田**等与岳阳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受理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岳**小组办公室作出的《关于对巴陵橡胶厂现有存量公有住房要求出售给本厂无房职工的回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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