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岳阳**限公司不服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岳阳市规划局土地行政决定,要求行政赔偿,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阳**限公司以所起诉的事项已与被告达成了和解,相关问题已妥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岳阳**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阳**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