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岳阳**限公司与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源局等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岳阳**限公司不服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岳阳市规划局土地行政决定,要求行政赔偿,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阳**限公司以所起诉的事项已与被告达成了和解,相关问题已妥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岳阳**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阳**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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