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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汨罗**源局、汨罗市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因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一案,不服汨罗市人民法院(2014)汨行初字第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起诉的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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