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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和与湘阴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10月28日,本院收到任应和的起诉状,其诉称:1990年10月31日,湘阴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任应和同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分决定》,开除了起诉人的公职。起诉人认为该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于2014年6月20日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湘阴县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撤销《关于任应和同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分决定》,请求湘阴县人民政府对该处分决定作出正确处理。湘阴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23日签收起诉人的申请,至今已超过60日的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却未有任何回复。据此,起诉人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湘阴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职,撤销该处分决定。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湘阴县人民政府于1990年10月31日对任应和作出开除公职处分决定,起诉人于2014年10月28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任应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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