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湘阴县人民政府、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颁证义务一案,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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