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岳**和置**公司(以下简称宇**司)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岳楼行初字第9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宇**司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宇**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岳**和置**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