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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有限公司与岳阳经**理委员会行政允诺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岳阳市**有限公司因被告岳阳**理委员会行政允诺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岳阳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及被告岳阳**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6月13日,被告**术开发区管理委会员在其作出的《关于﹤强烈要求办理协议出让土地权证并支付剩余土地出让金的报告﹥的回复》中明确原告岳阳市**有限公司与康王乡政府之间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只能按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并承诺:1、作为政府,必须做到诚实信用,取信于民,我委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代表市政府行使土地出让等权利。为此,我委将与康王乡政府尽快按协议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综合用地权证(125.31亩)。此后,你公司必须按协议缴清剩余款项方可领取权证。2、如因政策、法规等因素不能办理权证,我委承诺按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时值(以收购时间为准)市场评估价收购该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设施。

原告岳阳市**有限公司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岳阳经**理委员会在上述《关于﹤强烈要求办理协议出让土地权证并支付剩余土地出让金的报告﹥的回复》中所作的第2点行政承诺有效。原告提供了被告作出的《关于﹤强烈要求办理协议出让土地权证并支付剩余土地出让金的报告﹥的回复》文件,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岳阳**理委员会答辩称,其在《关于﹤强烈要求办理协议出让土地权证并支付剩余土地出让金的报告﹥的回复》中所作的第1点承诺应为无效承诺,对于第2点承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平、公正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为了解决原告岳阳市**有限公司与康*乡政府之间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未能有效履行的历史遗留问题,被告岳阳**理委员会作为康*乡政府的上级主管单位,于2010年6月13日就原告出具的《强烈要求办理协议出让土地权证并支付剩余土地出让金的报告》作出书面回复,在该回复中,被告作出二点承诺:1、作为政府,必须做到诚实信用,取信于民,我委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代表市政府行使土地出让等权利。为此,我委将与康*乡政府尽快按协议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综合用地权证(125.31亩),此后,你公司必须按协议缴清剩余款项方可领取权证。2、如因政策、法规等因素不能办理权证,我委承诺按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时值(以收购时间为准)市场评估价收购该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设施。该回复同时基本确定办理土地权证的时限为一年。然而在基本确定的办理土地权证的时限内被告未能办理好土地权证,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在《关于﹤强烈要求办理协议出让土地权证并支付剩余土地出让金的报告﹥的回复》中所作的第2点承诺有效。上述事实有被告作出的《关于﹤强烈要求办理协议出让土地权证并支付剩余土地出让金的报告﹥的回复》书面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关于﹤强烈要求办理协议出让土地权证并支付剩余土地出让金的报告﹥的回复》中所作的第2点承诺属行政允诺,该行政允诺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为有效。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岳阳经**理委员会在《关于﹤强烈要求办理协议出让土地权证并支付剩余土地出让金的报告﹥的回复》中所作的第2点承诺即“如因政策、法规等因素不能办理权证,我委承诺按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时值(以收购时间为准)市场评估价收购该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设施”合法有效。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术开发区管理委会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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