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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道路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3)湘平法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3年12月5日,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1、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赔偿陈**各项损失共40000元,此款自签订该协议后三日内支付;2、陈**撤回该案,不得再就此事上访;3、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共计7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陈**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签订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上诉人陈**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3)湘平法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合计7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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