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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岳环限缴字(2010)第001号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决定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岳环限缴字(2010)第001号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于2010年7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岳阳**限公司送达了(2010)岳中行审字第15号《受理非诉行政案件告知书》,被执行人岳阳**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辩称:我公司作为改制成功的大型民营企业,市委、市政府为了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给予了我公司纳入“非税收入一费制”企业。2006年我公司按一费制缴纳了排污费。其次公司设备陈旧老化,五条生产条线只有二条线生产,正常生产只有6个月,且因冰冻灾害和世界金融危机影响,被迫停产。生产实际排污量与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量要小。请求法院依法审查并予采纳。申请执行人岳阳**护局根据岳阳**限公司提出的异议,以书面形式进行了答复。该答复已送达被执行人岳阳**限公司。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岳阳**限公司应缴纳2007年排污费1361750元,2008排污费414142元,2009年排污费202000元,合计1977892元。申请执行机关岳阳**护局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排污核定通知书》和《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岳阳**护局于2010年1月28日以通字(2010)001号《排污费追缴通知书》,通知岳阳**限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银行缴费纳排污费,逾期不缴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被执行人岳阳**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通字(2010)001号《排污费追缴通知书》缴纳排污费。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件》第十四条第二款。岳阳**护局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件》第二十一条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岳环限缴字(2010)第001号《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决定书》作出决定:责令被执行人岳阳**限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1977892元,逾期不缴每日按2%收取滞纳金。被执行人岳阳**限公司在收到该决定后,既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能提出可以免除缴纳排污费的事实和法律、政策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岳阳**限公司不按规定缴纳应缴纳的排污费。下达追缴通知书后不按规定缴纳,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缴纳。岳阳**护局对其作出的岳环限缴字(2010)第001号“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被执行人岳阳**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岳阳市环境保护局岳*限缴字(2010)第001号“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执行费23410元,由被执行**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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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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