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被申请人史**、李**计生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岳楼计生征字(2012)第12008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史**、李**夫妇违法生育第二胎,申请执行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u003c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u003e的应用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于2012年4月16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岳楼计生征字(2012)第12008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征收社会抚养费76304元。本院认为该行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岳阳市岳阳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岳楼计生征字(2012)第12008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史**、李**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行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执行费1044元,由被执行人史**、李**共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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