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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限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限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0)岳楼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彭XX,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卢X、毛X,原审第三人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死者翁XX生前系岳阳**限公司员工,2009年7月10日6时许,翁从家中出发前往单位上班,途径岳阳经济开发区监申桥丁家组路段时,被李*驾驶的无牌号两轮摩托车撞倒,翁当场死亡。2009年12月24日,岳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岳市劳工伤认字(2009)1012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翁XX为工亡。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翁XX在上班途中发生意外而死亡,应认定为工亡。据此判决:维持岳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9年12月24日作出的岳市劳动工伤认字(2009)10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岳阳**限公司承担。

岳阳**限公司上诉提出,翁XX死亡地点不在上下班的必径路线上,不应认定为工亡。

被上诉人辩称

岳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翁XX是在上班途中发生意外而死亡,应认定为工亡。

原审第三人丁XX提出,其妻翁XX确是在上班途中被摩托车撞倒死亡,应认定为工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扎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翁XX是在上班途中发生意外而死亡,应认定为工亡。岳阳**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不实,不予采纳。原判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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