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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土及第三人欧光辉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土及第三人欧光辉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4年8月5以被告以其起诉事项与事实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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