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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长勇诉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秦*勇诉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公安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勇于2015年4月2日以被告同意自行撤销其被诉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秦*勇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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