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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工资待遇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工资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4年12月25日撤销对原告作出的《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变更表》,原告遂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撤销对原告作出的《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变更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申请撤诉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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