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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行撤销了其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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