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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被告区人社局已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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