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被告区人社局已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