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某某房屋征收补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某某房屋征收补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23日以其与被执行人杜某某达成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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