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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坪办事处杆子坪村四组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杆子坪村四组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山林权属争议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行政诉讼所解决的是行政争议,无法达到解决民事争议的目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属纠纷只能通过政府确权才能得到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杆子坪村四组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杆子坪村四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杆子坪村四组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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