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区人社局与张**谊小学24号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谊小学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监决字(2013)19-16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唐**2010年3月至2013年3月、屈**2008年9月至2013年3月、张**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李**2006年9月至2013年3月在张**谊小学食堂工作,在职期间,张**谊小学未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登记。2013年4月1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张**谊小学送达了张**监令字(2013)19-5号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张**谊小学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张**谊小学未按指令书要求改正。在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行政处理告知书后,张**谊小学未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5月2日作出了张**监决字(2013)19-1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限张**谊小学在2013年5月10日之前为唐**、屈**、张**、李**4人缴纳失业保险费723.60元。被执行人张**谊小学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张**监决字(2013)19-16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张**监决字(2013)19-16号行政处理决定;

二、责令被执行人张**谊小学立即自动履行张定人社监决字(2013)19-16号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申请费50元,由被执**敦谊小学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