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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19日举行听证,对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张*政补字(2014)19号《房屋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向某、田*与被执行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听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2年8月30日,张家**表大会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了《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12年度市城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议案》,古人堤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属于批准范围内项目。2012年12月17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张**(2012)63号通告,宣布收回收回古人堤安置小区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2013年2月1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古人堤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2013年4月26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就古人堤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举行了听证会。2013年7月8日,经过张家界市胜地公证处公证,张家界先**有限公司被确定为该项目的房地产评估公司。2013年7月16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张**公(2013)2号《古人堤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告知了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利及补偿方案等相关事宜。被执行人张*所有的位于张家界市永**社区居委会的房屋属于该项目征收范围。张*的房屋经过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张**规划局及张家**管理局共同审查后,认定为砖混结构,住宅用途,面积91.65平方米,其中77.08平方米属合法面积;14.57平方米属1990-1998年清房期间的违法建筑,属罚款补证范围。2014年2月25日,张家界先**有限公司对张*的房屋进行了评估,确定张*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81009元。该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物、构筑物价值,不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征收非住宅房屋所造成的停产、停业经营损失等费用;土地取得方式为国有划拨土地。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与张*经过多次协商,未能够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9日下达了张**告字(2014)22号《房屋补偿决定告知书》,告知了张*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了征收补偿金额为34647.50元及调换房屋的面积为110.50平方米,地点为张家界市内后溶街社区御景园5号栋*单元。张*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行使陈述与申辩权利。2014年7月2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根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及《古人堤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作出了张**(2014)19号《房屋补偿决定》,决定对张*所有的位古人堤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地产给予如下补偿:调换房屋的户型和面积为110.50平方米(套内面积87.56平方米,分摊面积22.94平方米)的三室两厅小高层毛坯房一套,调换房屋位于张家界**道办事处后溶街社区居委会御景园5号栋*单元,调换房交房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前;房屋调换后剩余部分补偿共计34647.50元(1、房屋装饰装修补偿36660.00元;2、分摊空闲土地补偿5407.20元;3、室外构、附属物补偿3004.00元;4、临时安置补偿费7200.00元;5、搬迁补偿费916.50元;6、代扣房屋找补差价款18540.20元);决定限张*在收到决定书后15日内自行腾房让地。2014年7月7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给张*送达了张**(2014)19号《房屋补偿决定》。张*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0月10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张**催(2014)14号《履行补偿决定催告书》,催告张*自觉履行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并于同月13日将张**催字(2014)14号《履行补偿决定催告书》送达给张*。张*一直没有履行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张**(2014)19号《房屋补偿决定》。现申请人已经将被执行人的补偿款存入了张家界市永定区征收办补偿资金专户(账号43001530174052502370开户行中国**定支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张*政补字(2014)19号《房屋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张*政补字(2014)19号《房屋补偿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张*在收到本裁定书起立即自行履行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张*政补字(2014)19号《房屋补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自行腾让其位于张家界市永**社区居委会的被征收房屋。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4850元,由被执行人张*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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