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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张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阳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阳于2014年10月13日以其在进行劳动仲裁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阳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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