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劳动监察职责一案中,原告白**于2014年10月13日以该问题正在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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