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城市房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了(2015)张**非审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张*政补字(2014)19号房屋补偿决定。2014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以其与被执行人张**达成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已经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