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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某请求撤销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某某请求撤销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某于2014年12月23日以其与征收部达成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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