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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区政府第三人李**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其起诉的请求事项与本案事实不符为由,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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