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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喻**、李*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慈利县征决(2014)X2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所确定的对两被申请执行人征缴社会抚养费1612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有权依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及《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两被申请执行人因违法多生育第2个子女的行为按其人均纯收入5倍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两被申请执行人所在乡2008年人均所得为1612元,故申请执行人对其分别征缴8060元是恰当的。申请执行人在对被申请执行人进行处罚前,先后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向其下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未按规定的期限提起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该《决定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对申请执行人要求强制征缴两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慈利县征决(2014)X2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对两被申请执行人喻**、李*分别征缴社会抚养费8060元,合计执行人民币16120元。限两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书后3日内自觉履行完毕。

本案收执行申请费141元,由两被申请执行人喻**、李*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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