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慈行非字第102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8日前自觉向申请执行人慈利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交清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及罚款540元。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申请执行人魏**的银行存款590元(含执行费50元)至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