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慈计生征字(2013)第57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11月1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欧**、徐**发出(2014)慈行非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征收两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0412元,但两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两被申请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申请执行人欧**、徐**在银行的存款10592
元(含保全费124元、执行费56元)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利县支行,账号18888901040002426)。
二、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欧**、徐**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