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化县梅城镇黄泥村第28村民小组诉不履行土地行政处理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化县梅城镇黄泥村第28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化县梅城镇黄泥村第28村民小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化县梅城镇黄泥村第28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化县梅城镇黄泥村第28村民小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