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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诉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协调,被告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人民政府同意尽快向原告吴**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告表示谅解并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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