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龚**、李**等23人委托程*、李**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慈利县移民开发局作出的关于龚**等23人移民身份的回复违法,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程*、李**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慈利县移民开发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慈利县移民开发局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李**等23人撤回对被告慈利县移民开发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李**等23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