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文*康诉被告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协调,被告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人民政府同意尽快向原告文*康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告表示谅解并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少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文少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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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