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14沅行执字1号沅江市畜牧水产局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事项庭外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行执字第1号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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